目前分類:社會工作相關時事評論與想法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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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近來披露,某間歷史悠久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有財務責信不佳、剝削按摩師勞動條件、家族企業化、捐款沒反映在員工待遇......等弊端,報導也提到該團體高階主管薪資達六位數,超出社福界「一般行情」,把這件事當成組織的弊端處理。

任何組織如果有弊端當然需要糾正,但報導怎麼寫得社福從業人員月薪五六萬甚至六位數,就是很荒謬、沒道理的事?報導似乎在暗示,在社福界或非盈利公益團體,不管階級年資學經歷怎樣,拿高薪就是不正常的。如果一個社福或NGO組織,裡面的員工或高階主管薪水「超出社會期待」,大家可以合理懷疑這個組織就存在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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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到了,很多人都看著親友送來,堆積如山的月餅發愁,不曉得要怎麼消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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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勞動條件的低落不是啥新聞,加上這一兩年社福機構的回捐陋規屢起爭議,已經從社工社福界茶壺內的風暴,蔓延公眾輿論關注的議題。我之前在某社福政策倡議團體工作時,常聽聞不少機構的負責人、高階主管喊冤,覺得他們是無端被波及,自己既沒有回捐這樣的人事陋習,也沒有少給員工待遇,卻莫名其妙被扣上「慣老闆」的標籤。社福領域不時傳出這樣的消息,也會影響實質年輕的社工新血投入的動機。

社工勞動條件要提昇,對於沒有種種人事陋習的民間社福組織,若要自清,可以考慮大方的公布自己的薪資結構。把自己一個工作人員薪資是多少,從高層主管到基層員工,一個月薪水到底多少,上網公告周知,讓社會大眾知道機構的勞動條件如何,至於這樣的待遇是好是壞,就交給輿論去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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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星于卉喬的家務事,這幾天沸沸湯湯。基於保護兒童(維基百科說她2007.7.4出生,現在還不滿12歲),這裡不想對那些只有媒體講法的事情再去揣測,以免讓當事人受到二度傷害,不妨談談一些已經「眾所周知」的客觀事實,少講小朋友的事,多談一些跟大人有關的。

很多人會知道這對父女,是六年前的體罰事件。喬爸因為女兒學習烏克麗麗態度不佳而「折斷了琴,狠狠地打了她屁股」(這是喬爸在粉絲頁上的說法,原文似乎已刪,從媒體報導佐證應該無誤),還把事情po到粉絲頁上公諸於事。當時討論的焦點,很大一部份都在「體罰行不行」,還看得到不少網友去粉絲頁下面力挺,甚至還有幾萬人去按贊,留言說現在就是因為都不能體罰,才讓社會這麼亂,喬爸我挺你....等等。

現在回想起來實在匪夷所思,體罰或許還沒什麼,但把事情放到網路上,有點要「公審」女兒並且毫不覺得有錯,可就罕見了。或許因為當時臉書還不像現在這麼普遍,也可能當事人還只是個不算火熱的「網紅」,所以事情也只燒到一點熱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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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台中市政府傳出有議員,推著八十七歲的老婦,硬闖市長辦公室,稱這位老人家「沒有飯吃、晚上沒有地方住」,要求馬上處理。後經台中市社會局緊急辦理安置之後,最終是送至某長照機構居住。
對於在社政基層單位的社工來說,這類事件大概是日常的一部份,就是最痛恨的所謂「陳情案」或「議員交辦案」。如果真的是公部門體制疏失、漏接的案子也罷,但這類案件經常是要逾越現有法規和專業判斷,憑著民代自身之好惡或某種世俗觀點,就要社政單位「處理」,而且還要「馬上辦」、「特急件」、「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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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日前,台灣某媒體綜藝節目製播了一集「整人單元」,內容是假扮社工到某藝人家,謊稱藝人被七歲的兒子通報性騷擾。身為社會工作者,看到家暴防治和兒少保護工作,竟成為電視綜藝節目整人的橋段,實在生氣,謹以本文勸告製播節目的電視台,希望你們能夠知道這樣的節目,會對第一線的實務工作產生多大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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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看到社工實務工作者團體在講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問題,說真的,我不是很關心那個,道理很簡單─請問開始適用這一兩年,你勞動條件有提昇嗎?權益更有保障嗎?如果都沒有的話,那很顯然這行的勞動問題,根本與勞動法令無關,而是其他的問題。

台灣實施《勞動基準法》已經卅多年了,請問早就適用的各行各業勞動條件和權益又是怎麼一回事,如果大家都一樣低薪過勞,那可見適用《勞動基準法》也不代表什麼啊。再反過來講,那請問沒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前,大家就完全不爭取權益嗎?還是根本認為自己沒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前,就完全沒有任何法定的勞動權益保障,要等到適用《勞動基準法》才有保障?難道台灣沒有適用《勞動基準法》,完全是慘無人道的奴隸社會嗎?好像也不是這樣吧。

公務員不受《勞動基準法》的保障,那為什麼那麼多人要去考公務員?又為什麼公務員待遇福利高過民間單位?跟《勞動基準法》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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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2013)蘇力颱風來襲,強風把台北市的樹連根拔起,路邊車子也被吹的東倒西歪。

最近有件事因為李登輝投書日本媒體言論和阿帕契洩密不起訴被忽略了,就是歌手錦雯在個人社群網頁上留言,罵烏來颱風受災區都沒看到那群搞社運的年輕人。這其實反映了台灣人對社會服務領域,一種很普遍的心態─直接服務才是王道,其他都是其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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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長柯文哲對於醫療人員實習是否要付薪資的一席話,引發熱烈討論。實習到底要不要付薪資,這還是要回到實習這件事的本質,就是─到底實習都在做什麼?

我自己唸書的時候實習過,之後出社會工作之後,也在社福機構帶過實習生,設計過實習課程。不管是當實習生或帶實習生的時候,其實都不希望實習只是一直在工作、勞動、做雜事,還會安排很多不要求產出的學習活動,像是參訪、討論、見習、方案發想、訪談....之前實習甚至督導還會設計團體動作的小遊戲,讓大家邊玩邊學。

但是如果實習生都要付$$,先不論這個薪資是機構還是學校買單,在機構甚至學生的心裡,實習很容易就變成「純勞動」,機構一定會想,反正我都付錢了,那就當工讀生用吧?但因為社福機構,無論是兒少老婦障哪個領域,都不可能讓大學都沒念完的社工系學生,去做複雜的服務工作,只能讓他們做「行政支援」,於是乎以後的實習生可能就成天在機構接電話、KEY資料、黏單據、兌發票、寄捐款收據、封信封、貼郵票、蓋公文章、作活動接待...乃至掃地、倒茶都有可能......可是對學生來說,如果實習只是做這些,他幹嘛實習啊?去外面打工不就得了?不是一樣嗎?搞不好錢還比較多咧。而且實習還要寫日誌、周誌,結束了還要交報告,甚至上台PRESENT,打工只要下班或離職之後就完全沒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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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上,珣媽的行為當然有一些可議的地方,甚至有些行為可能已經違反兒少法或身權法。還有為個案募款,誰都知道那會後患無窮,不知道衛福部會不會去查有沒有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然後有一些很好笑的事,那可能純粹是網友不理解台灣的身心障礙照護環境,像「有錢請外勞照顧,還要募款喔?」這種話,其實在台灣,沒有錢才能請外勞,本勞只有富裕的人才有錢去請。

可是在經驗或感性上,很難去譴責他,先不論母親的肇事責任,畢竟那已經過去了。要照顧一個身心障礙的孩子,是很累很辛苦的,無論在精神上、物質上,很多這樣的照顧者都長年受到各種身心和經濟上的煎熬,也就這樣子,你可以理解他們會施出混身解數。之前有一個po文,說小孩是「社會的資產」可是在這樣的國家,政府也會提供很多資源去照顧這樣的小孩,所以這樣的國家、社會,有立場去監督甚至介入父母的照顧行為。但是,在台灣,養育責任完全在照顧者身上,包括龐大的經濟花費,光是租一個呼吸器可能一個月就要幾萬,還沒算進電費,所以,你要怎麼譴責一個遊走在法律或道德邊緣的父母?

簡單說,如果社會是一個弱肉強食的環境,父母也就只能用叢林法則,去保障自己小孩能夠在這樣的社會生存下去的空間,或者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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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幾天看到「抽成」、「抽佣」這個概念就很反感,這種名詞太含糊籠統,說15%太不合理,但是《公益勸募條例》第17條就規定,1000萬以下可以有15%作為「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錢又沒有挪去做私人用?到底什麼叫「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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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命名    
 

 這幾天由於高雄氣爆意外事件,社會各界紛紛捐款,以作為救災和重建之用,以往在921地震、88風災、南亞大海嘯、日本311地震、中國汶川大地震等災害事件時,引發的捐款責信問題,也漸漸開始浮現,我就在前幾天看到了這樣的一篇FB留言,裡面有些關於公益捐款的觀念,實在大有問題,不得不講個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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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兒童王昊案件沒有被判死刑,引起軒然大波。問題的焦點在,加害人沒有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只被判處3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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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當社工是會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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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11

開庭態度不佳 法官記申誡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昨天開會審理台北地院法官鍾華懲處案,委員們討論投票表決,認定鍾華擔任家事法庭法官期間,開庭態度不佳,決議懲處鍾華申誡1次;鍾華不予回應,北院已將他調離家事法庭,監察院也著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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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早就知道 ,社工到了災區大概什麼都要管,但是連這種事都要社工處理,
好像也稍微誇張了一點。
不過話又說回來了,如果不是社工,誰會想到災民會有這樣子的需求?所以什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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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社工人都在問,我們可以幫災民做什麼?然後,我收到了社工師公會的email,
也號召我們會員去投入救災。我工作的機構和一些社福團體,也結合起來打算投入
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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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接連發生兒童被凌虐至死的案件,社會大眾無不義憤填膺,
斥責痛下毒手的成人,其中將女嬰扔進油鍋的彰化縣和美鎮黃姓女嬰生父,不但被檢
察官求處死刑,還有當地鄉親說要是他沒有死刑,以後出獄了「
只要被見到一次將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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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北投醫院前身可追溯到日本時代的前「日軍衛戍醫
院北投分院」,因歷史悠久故院內有很多舊式建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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