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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幾天看到「抽成」、「抽佣」這個概念就很反感,這種名詞太含糊籠統,說15%太不合理,但是《公益勸募條例》第17條就規定,1000萬以下可以有15%作為「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錢又沒有挪去做私人用?到底什麼叫「抽成」?

還有,紅十字會薪資太高,這是他們會務管控的問題,但憑什麼一個非營利組織的高級主管,不能拿六位數的薪資?如果他服務對象的權益沒有受損,它的服務績效拿的出來,而會務人員或主管的薪資,也是經過機構依合理程序討論決定的,憑什麼就不行?通常主管的薪資都是機構自籌的,除了是委辦機構的主管,否則花不到公彩、政府補助或聯勸的經費,況且如果一個機構的執行長、秘書長都只能拿六七萬,那你要怎麼期待他給基層的社工、教保、行政超過三萬以上的薪資?或者起碼的勞工條件?

我曾待遇某大機構,員工二千人,一年預算十幾億,全國服務據點六七十個,結果執行長薪水七八萬~~~如果今天是一個民營企業,同樣的規模,總經理只領七八萬,大家一定會懷疑~~~是這個企業快倒閉了嗎?總經理要帶頭減薪?

說真的,如果因為一些莫名其妙的概念開不捐給社福機構,第一個倒下去的絕對是中小型機構,因為大機構還可以靠關係跟政府凹到委辦案跟補助經費,或者跟企業要到公益合作或贊助,地方型的中小規模機構絕對就沒這種辦法,到最後剩下的就是本來就惹人厭的「捐款吞金獸」,難道這是大家想看到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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