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兒童王昊案件沒有被判死刑,引起軒然大波。問題的焦點在,加害人沒有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只被判處30年有期徒刑。

這樣的案件,其實就是很典型的家庭暴力、兒童凌虐至死的案件。要預防這種案件再次發生,介入的手段很多,但是把加害人判死刑,可能是沒多大用處的一種方法。

以前發生這種事情,多半會怪罪到社政單位或社工的怠忽職守,雖然這種切入點也只是表面的問題,但好歹會討論到一些結構性的部份,如果增加家庭暴力防治的人力或資源,多少可以保障更多兒童不會被虐至死。但是判這種人死刑,到底能改變什麼?

這幾年很多凌虐兒童致死的案件,回溯案件的發生,大部份是因為原生父母無法照顧小孩(很多根本生父不詳,或者父母一方因為坐牢或貧窮,沒有辦法擔負扶養義務),然後將小孩托負給了更沒有能力照顧的人。像王昊這個案件,就是交給了毒癮者。如果要減少這種案件,根本的方式就是在原生父母無能力照顧時,就有社會力的介入,將小孩轉介至機構或寄養家庭,脫離不適成長的環境。待原生父母有能力照顧之後,再將小孩交回。沒有建立一些制度面的做法,或者提倡類似的觀念,只會讓更多兒童交到更多不適合照顧的人或環境上,製造出更多的悲劇。西方國家過去也常常發生類似的案件,但每一次發生,只會讓他們從警政、社政、教育、法律去檢討相關措施是否不足,沒聽說他們會有誰去提倡把加害人判死刑的。

家庭暴力也好,任何的暴力事件的發生,很大一部份的原因在社會怎麼看待暴力的行為,包括這個社會的文化、風俗、制度、道德規範等等。如果一個國家,像中東阿拉伯或印度,整個社會都認為男尊女卑,那性侵或虐妻案一定層出不窮。如果我們希望這個社會能夠減少兒童虐待的發生,最好的方法應該是提倡尊重兒童人權,將兒童視為獨立的個體,人人注意身邊的兒童是否受虐,鼓勵通報。判處加害人死刑到底有多大用處?這不過是提倡一種以暴易暴的風氣,對於防治兒童虐待實在沒有多大幫助。這種觀念跟很多人覺得「小孩犯錯就應該體罰」有什麼兩樣?但這種鼓勵體罰的風氣,就是為兒童虐待鋪了一條康莊大道。

況且主張死刑的原因,往往有兩個,一個是報復,另一個是嚇阻。
如果是報復的話,那要證明加害人是蓄意致死,就有困難,如果照顧者主張「小孩哭鬧、調皮搗蛋,我這是要管教他,不小心打太大力」,那怎麼辦?我之前在別篇文章就說過,台灣這種社會是縱容這種做法的。如果是嚇阻的話,是要嚇阻什麼?嚇阻你以後不要那麼窮?還是嚇阻一個人沒事不要亂生小孩?還是嚇阻一個人應該好好學會照顧嬰幼兒?如果這些替王昊喊冤的人,真的想要幫助更多的兒童免除受凌虐致死的危機,請停止這種鼓吹「以暴易暴」的行為,因為這只會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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