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小鈞(前社工,長期從事特殊教育工作)
拜讀9月22日高雄市一名女警假扮社工員誘騙毒販開門應答後進行搜索與拘捕的新聞,發現刊載的各大媒體竟然皆以「警察智取」的正面評價為報導方向,一方面感嘆於社會對社工的工作價值還不夠了解,一方面也對警察的恣意妄為感到十分的憤怒。
在台灣的社工,先不論待遇和工作環境比之歐美,乃至鄰近亞洲地區的日本、港澳等地都是遠遠不如,在社工從事工作所需的權力與可運用資源也是相當不足的。在歐美先進國家,社工員的介入處遇具有法律賦予的強制力,且社工員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社工員能夠協調警政單位陪同處遇,在特定的家事案件審判中,社工員的調查報告除了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文件,甚至是法官做出某些特定裁判的要件之一,而這些權力台灣的社工幾乎完全沒有,就算是可支配資源相對較多的公部門社工,充其量也只是所謂的資源守門者(gate keeper),距離一個擁有合格裝備的助人工作者,還有相當一段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