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昱名(高醫助理教授)
日前有高雄市刑大隊以女警官冒充高風險社工查緝販毒一案,引發社工界普遍不滿,除了不平社工專業地位的不被尊重,在筆者這幾天與實務工作者的談話過程中,也察覺到實務社工呈現出對未來業務處理與個案專業關係培養上的高度焦慮與擔心,因為當全世界現在都能夠預期臺灣警察會假扮成社工或各種可能的友善助人者,利用弱勢者急於求助的心態與期盼,假稱協助迂迴入門,然後突然揭開面具大舉搜查隱私及可能犯罪證據。可以預期到的是,本來就處於弱勢、隔離而難以融入社會主流典範而處於邊緣的高風險、高關懷案家,出自於對自我的保護想像與社會普遍對其的不友善不信任態度,其自我防衛與拒絕受助的隱匿隔離心態將會更加嚴重,不僅會造成社會工作者接近輔導介入的困難,案主與案家對社工信任關係的培養也必定更加曠日廢時。
畢竟站在案主的角度來看,日後遇到社工說要來幫我,天曉得會不會只是警察或情治單位為了查緝刑案或監控自己的臥底手段之一,於是可能隱藏生活狀況乃至於家庭真實需求,拖到日後真正危機爆發,恐成更嚴重之社會重大事件。此對臺灣本來就沒有受到應有工作報酬肯定與專業地位尊重的社會工作者們來說,薪資不高又業務繁重,勞心勞心卻又朝難保夕,不僅全國性的社工執業安全法案遲遲未獲通過並予以實際預算與人力、物力支持,使社工在可能面對的高風險非自願案主、或充滿敵意的家庭暴力相對人、或患有藥酒癮、精神疾病、暴力犯罪等服務對象,常遇有急性暴力等自殺傷或殺傷人之高風險執業情況,時時面臨人身安全威脅,公、私部門之社工人員又常因分別適用不同法令,亦導致人身安全保障不一致;現又還要加上國家力量可能假藉社工良善助人之正面形象瞞騙查緝對象(而沒有法律責任義務的其他家人,日後極可能會變成社會工作者未來服務的案家,社工的後續接手勢必難上加難)以簡省證據搜查與心防突破之困難,卻留下社會各隱藏角落中尚未被發現之潛在案主與案家對社政單位的難以建立信任的拒絕心態,面對如此難解殘局,怎不叫社工人員們憂心嘆氣,不受尊重的工作地位和回報又如何能夠阻止專業人力持續流失,屆時又是誰人要來幫臺灣社會補破網、扶貧救苦?
其次,這次的案件也讓筆者驚覺到該案警官們對於法治精神與法律正義原則的輕忽,可能導致辛苦查案的結果化為烏有。筆者雖非治安偵防實務工作者,但靠著大學修過的通識法學教育基礎與教了幾年書的經驗,也看出本案的蒐證與執法有幾點法律實務上的疑慮。首先,社會工作師法第六條有明文定:「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違反者依同法第43條「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及其執行業務機構名稱,且其所屬機構負責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而如果該位巡官所假稱之高風險社工職銜來自於公務單位,則又可依刑法第158條:「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59條並規定:「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且皆非告訴乃論之罪,警方執法必有錄影存證,若有以上違法之事實,則當立馬移送,不過此尚小事。更嚴重的是,警方假冒社工本身已是違法之舉,按法律學「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來看,憲政民主法治國家為了保護法律糾紛當事人之權益,並避免不當偵訊與證據蒐集所導致的法律不公正,只要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將不能被採納,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用於本案之分析簡言之,警察因為假稱為社工違法在先,方從嫌疑人方取得毒品相關證據於後,是故證據之取得源自於不合法之不正當手段,依毒樹果實理論將難成為嫌疑人定罪之合法證據,日後檢察官若據此不起訴,或法官判決重罪減輕、甚至無罪也不無可能,警官們豈不是白忙這一場?僅是求功心切卻忘記最基本的法治正義概念,正是使正義失焦、法治無端、民難信任的元凶。
呼籲警政署與高雄市刑大,身為治安負責主管機關與法治公權力執行者,更是專業社會工作者們的堅實夥伴,錯則錯矣難以再追,為今之計,只有破釜沉舟依法執法,不護短不鄉愿,使警官犯法與庶民同罪,方能樹立民眾對警政之信任與尊敬,更要舉行記者會對外澄清相關法律失誤與對誤用專業人士資格之不當作出說明,並嚴令禁止日後相關情事之發生,更不應在媒體面前因立功心喜,便將偵防機密手段與策略全盤說出,增加日後嫌疑人之戒心或不肖人士之模仿,如此方能正本清源化危機為轉機,重新樹立法治國家警方執法的正當性與尊嚴。
- Sep 30 Wed 2015 01:41
[轉貼]社工事件 驚覺警官對法治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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