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08/05/09
撰稿‧編輯:呂欣憓        新聞引據:採訪 
 
  9日的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
社會福利支出項目以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等業
務為限,未來地方政府必須將錢真正用在幫助弱勢團體上。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6條的規定,彩券盈餘有50%應該做為社會福利支出,但根據審計部的資料顯示,
有1/2縣市的彩券盈餘項目不是用在社會福利,為了避免彩券盈餘遭到地方政府的
任意挪用,立法院三讀通過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的修正草案,明定彩券盈餘將只能
用在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等業務。

   提案人之一的國民黨立委盧秀燕表示,如此一來,地方政府就不能把錢拿去
舖馬路、亂蓋蚊子館,盧秀燕說:『今天這個法律修正案最大的目的是,要求公
益彩券的盈餘專款專用,真正用在幫助弱勢團體,未來地方政府就不可以把這樣
的盈餘,根據他們自己的需求去做馬路、蓋禮堂、蓋蚊子館,等等之類,一定要
用來幫助真正的弱勢團體。』

  此外法案中也明訂,相關公益彩券用於社福項目的盈餘,並不能充抵財政劃
分法中,已經分配及補助的社會福利經費。  


資料來源:中央廣播電台_新聞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wac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