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基本法》草案的爭議,讓我覺得最好的處理方法應該是:也不要管它啥營利非營利,還什麼宗教、社會團體,全部比照《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商業會計法》,大家都去比照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處理法律位階問題!甚至私立醫院、學校,也都公司化,然後大家都一起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頂多就是針對不同的組織或營業形態,制定排除或不適用條款,但大方向就是:不管是你是協會、基金會還是宗教,開醫院還是學校,通通視為開公司。
香港就是這樣子,他們沒有在管什麼NGO、NPO的,樂施會之類的慈善團體,很多也是在「商業登記處」註冊。
其實台灣營利事業的法規完備程度,遠遠大過非營利的領域,雖然執法上存在缺失漏洞,至少武器都在那邊,有舞弊發生,體制外去檢舉還存在空間。除了《公司法》以外,上市公司還要遵守《證券交易法》,此外還有各種稅法,以及特許行業的法規,加上勞動、環保法令一大堆。不會像慈濟、紅十字會之前發生爭議,還是啥宗教團體出現問題時,想要處理卻連法都找不到。
不過可想而知,這種主張不會為我輩成天叫嚷「去商品化」、「打倒萬惡資本主義」的進步份子所同意。所以那就......大家玩開心點.....看《宗教團體法》在我火化之前,立不立的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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