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淑慧(台灣大學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執行長)
這兩天虐童案頻傳,幾條稚嫩的生命走了,走在我們國家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施行法的此時,走在我們信誓旦旦維護基本人權的此刻;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強調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卻在這一時一刻,我們孩子的生存及受保護權受到極大的挑戰。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揭示,每個兒童都是一個獨立個體,他們的權利應受到尊重和保護,四個兒童基本權利,包括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其中強調每一名兒童都享有基本的生存權利,如充足的食物、清潔食水,並有權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疏忽照顧和剝削。
這幾件虐童案都告訴我們一件事,我們的孩子需要生存權、發展權和受保護權。兒童人權不是福利權,而是最普遍且每個兒童都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台灣1-9歲兒童死亡率在OECD國家中排名在前,兒童安全已亮紅燈,再加上這幾天連續發生的新聞事件,可發現我國兒童生存權和受保護權問題的嚴重性。
現今有許多縣市喊出福利加碼,經費挹注在灑錢式的福利,卻少去省思。對有兒童家庭並未提供完整的家庭評估與服務,只給津貼補助,殊不知這些津貼多少是用在孩子身上?有次幾個縣市社工聚會,大家說如果看到有兒虐新聞,先看是不是自己縣市,不是就放心了。社工最大壓力是新聞事件,這也是高風險政策的困擾。高風險家庭處遇及兒少保護機制雖已趨成形,但各縣市限於社工人力不足,多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需要公權力、需要危機處理時,常會有困擾。再加上除了吸毒家庭的刑事司法體系責任通報,其他網絡並未對高風險家庭責任通報,等到需要責任通報時,往往悲劇已經發生。
兒童受保護權的落實,應以家庭為核心、以社區為場域,運用資源網絡,發展「三級預防-服務-保護模式」:
一、「初級預防模式」先從基礎根本做起,各縣市應設家庭服務中心,避免將人與家庭切割,以在地化特色提供家庭整體性的服務,運用社區力量支持家庭發揮功能,幫助家庭照顧者勝任照顧兒童,建立社區的支持資源網。
二、「次級服務模式」是篩檢辯識高風險家庭,運用村里、社區、警政、教育、醫療及社政資源網絡,建構高風險家庭篩選轉介及關懷處遇機制,早期辨識與責任通報,並確實落實風險分級及處遇頻率,以預防因不當的教養而產生兒童虐待與忽視。
三、針對受虐兒童應提供「三級保護模式」,除了提供家庭處遇及家庭重整服務,也應發展修復式正義,協助家庭修復情感及關係,同時也應結合各縣市家庭服務中心,建立社區控制的服務系統,減少兒童再一次被傷害的機會,協助家庭重建工作及復歸社區,讓孩子有機會在健康的家庭環境中成長。
政府要提供必要的協助與保護,增加社工人力、廣設家庭服務中心、發展「三級預防-服務-保護模式」。初級預防模式,並依據兒童權利公約建立兒童權利法律體系,確保每一個兒少得到充分必要的發展。
資料來源:即時新聞 20150718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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