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浪網 (2015-04-12 09:00)
□王秋波
◎英國:職業年金是養老金重要支柱
目前,英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由國家養老金計劃、職業養老金計劃和個人養老金計劃等三個支柱構成。國家養老金計劃包括「國家基本養老金計劃」和「第二養老金計劃」,由政府提供,並由政府承擔兜底責任。基本養老金已覆蓋所有公營和私營部門的僱員。僱員和僱主共同繳費,形成「國民保險基金」。該基金實行現收現付制,結餘資金全部購買國債或存銀行,禁止進行股票投資。第二養老金主要目標人群是非常規就業者,如中低收入者、長期患病或身體殘疾的從業人員,任何已繳納了基本養老金保費同時又沒有職業養老金或私人養老金的僱員將自動加入第二養老金計劃。在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第二養老金根據不同收入標準支付不同的養老金。
職業年金是養老金的重要支柱。由於基本養老金替代率較低,僅能保證員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大部分人退休后的主要收入來源於職業養老金。職業養老金自2012年10月起成為更具強制性的職業年金,所有年收入7475英鎊以上、年齡在22歲到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沒有參加任何職業養老計劃的都將「自動加入」職業養老金計劃。僱主繳納僱員工資的3%,僱員本人繳納4%,政府以稅收讓利的形式計入1%,合計8%的繳費注入僱員的個人賬戶。職業養老金計劃積累的資金主要投資于以股票為主的資本市場。職業養老金參与者佔英國全部人口的45%左右,已經成為英國養老金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個人養老金計劃包括私人養老金、養老儲蓄和個人壽險等。私人養老金主要面向眾多中小企業,包括大量個體工商業者、自僱人士和非常規就業者,個人可以自願選擇是否加入個人養老金計劃,並且待遇水平與個人繳費相關聯,體現多繳多得的原則。
英國養老金的監管體制非常完善。監管體系由核心監管體系和輔助性監管體系組成。在核心監管體系中,養老金監管局聯合供款局、議會、金融服務局、稅務局等其他監督機構共同參与企業年金的監管,設立年金監管委員會協調核心監管部門間的監管信息、監管手段和策略的實施,輔助性監管體系則包括仲裁機制和申訴機制,分別負責專業仲裁和反映民情民意。根據《2004年養老金法案》的規定,養老金監管局的主要權力包括:向養老金計劃及其利益相關人提供「信息、教育和幫助」;當發生違背法律規定、行動準則或保證等行為時,發布「整改通知」,或對違規行為負有(部分或全部)責任者發布「第三方通知」;在必要時要求計劃終止;在收到抗議、舉報和其他呈報事項時,開展調查並給予指導等。監管體制以清晰、公平、無誤導、開放、透明為基本原則;避免利益衝突;保持金融諮詢獨立性。
◎美國:養老責任由三方共同承擔
美國的老年年金制度源於1935年羅斯福總統簽署的、旨在解決當時因經濟大蕭條而生活在貧困線之下的眾多老年群體生計的《社會安全法》。該法案承諾每月發給年滿65歲的老人200美元的老年年金,其資金來源於下一代工作者所繳納的稅款。此後經過多次修改完善定型。目前,美國的養老金體制主要由三大支柱構成:一是聯邦政府以徵收社會保障稅的方式籌集資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僱主和僱員基本上各自承擔社會保險費的50%;二是僱主發起設立的「私人養老金計劃」;三是個人自購商業保險和儲蓄積累的養老金收入。這一多元化、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國家承擔養老社會負擔的風險。比如,美國公務員養老金標準並非參照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而是參照公務員任職期間連續3年最高工資的平均值,這是計算養老金的工資基數。計算時只計算基本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獎金和福利性工資。其養老金標準的計算方法是:第一個5年工齡每年養老金為工資基數的1.5%;第二個5年工齡每年養老金為工資基數的1.75%;在這10年以後的工齡,每年養老金為工資基數的2%。這三段養老金相加就是退休后每年領取的養老金。
美國的養老責任由政府、社會和個人等多方面共同承擔。其資金來源主要是在職人員把工資所得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障稅」上繳給政府,用於發放給已退休者、殘疾人以及他們的家屬,在職者退休之後便可以從社會保障制度中享有相應的福利。在職人員退休后獲得社會保障福利的多少視其工作時間長短、繳納社保稅數額以及退休年齡而定。但提前退休者的福利額將適當扣減。除了社會保障制度,美國政府和一些公司還建有自己的退休金制度。美國政府制定了「聯邦僱員退休制度」。政府工作人員除參加社會保障制度、繳納社保稅之外,還必須每月上繳工資收入的1.3%,政府工作人員退休后可根據其退休時的薪水、工齡長短等領取相應的退休金。
美國的年金監管部門包括聯邦政府的稅務局,勞工部下屬的養老金和福利收益管理署以及退休金津貼保障公司。稅務局主要是對年金是否符合《稅收法》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條件進行審核、督察;勞工部下屬的養老金和福利收益管理署則主要是對於《僱員退休收入保障法》的執行情況開展監督工作;退休金津貼保障公司屬於美國的一個政府機構,它主要是解決僱主單位在經濟困難等情況下出現的無力支付原定退休金時,建立保險基金從而進行償付。
◎德國:老年年金收入替代率較高
德國於1889年以《帝國勞工障礙與老年保險法》的形式確立了德國老年年金制度。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以強制性立法來保護勞動者在年老、身心障礙和死亡時獲得經濟權益保障的社會保險法,開創了近代國家由政府提供老年年金之先河。此後經過幾次重要的改革,形成了目前的制度框架。
德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三部分,其中的企業養老保險部分等同於職業年金。企業養老保險採取「直接支付原則」,即職工在工作期間積攢了多少企業養老保險,退休后他就能得到相應數額的養老金。目前,德國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所支付養老金的比例大約分別為70%、20%和10%。(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外國職業年金如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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