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之國民為黨員。為什麼?至少可以當預備黨員吧?人家祖國6歲就可以參加少先隊了,14歲就能入共青團了,你看台灣比祖國落後的地方又多一個。
2.「廢止備案」這個可能有違憲之虞,不想運作也是集會結社自由的一部份,人家高興不想參選不想開大會不行嗎?台灣那麼多企業、團體沒在運作變成僵屍公司或殭屍社團的,有被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還是被其他單位廢止財團還是社團法人登記嗎?但這個要等到有團體被廢止備案,跑出來打憲法官司問題才會被突顯出來。
3.「政黨名稱、簡稱或標章,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這個要怎麼定義?像台灣已經有國家社會主義黨了,這算「仇恨性意涵」嗎?似乎還有政黨叫什麼「原住民第一黨」之類的,這樣算歧視漢人嗎?然後對某些人來說,統一或獨立可能都有「歧視性」或「仇恨性」。
4.至於那個吵很久的政黨補助款,其實訂到1%也不保證小黨一定可以拿到經費,因為按照台灣人跟風、一窩蜂的性格,當一件事的利益變得似乎近在眼前的時候,搶的人就會暴增,到時參選政黨一定爆增,上次選立法委員是18個黨,下次就可能變成28、38甚至80都有可能,然後少少的第三勢力票源被瓜分,結果一堆黨都拿到0.9999%大家一起空手離開。所以想要經費的第三勢力,應該去共同研究一個「會讓想參選的黨都拿到錢,但又不會誘使太多黨跑出來選把票瓜分掉」的邊際值,然後推動修法改成那個比例,才能保證拿得到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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