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27日13:18
宜蘭市一名林姓男子去年12月底某日晚間,帶著患有極重度腦性麻痺的女兒,前往住處附近一家賣場進行爬行復健,過程被一名縣府社會處社工瞧見,因女童雙膝瘀青,社工擔心女童遭虐當場報警。警方把父女倆帶回派出所了解,發現是一場誤會,才於翌日凌晨2時許,讓兩父女離去。
被帶進警局的林父不滿社工處理方式,提出誣告、妨害自由等告訴,案經宜蘭地檢署偵結,認為社工依法通報並無不當,且留置者為警方,留置方式屬執行公務上必要的限制,認為罪嫌不足,故不起訴。
林父向警方解釋,去年12月28日晚間9時30分許,帶著患有極重度腦麻的女兒至住處附近的賣場做爬行訓練。他說,因爬行訓練是從小訓練方式中較有效的,且女童喜愛熱鬧,才會帶她到人多的賣場進行復健,林也認為,訓練爬行比行走對小孩更有幫助,每晚帶著女兒到賣場周邊做爬行復健,期間已長達4個多月。
對於女童雙膝瘀青,林父解釋說,過去女童練習爬行時曾發現膝蓋會有瘀青,已在其褲子裡補丁強化,避免瘀青再發生,而女童雙膝的瘀青為過去舊傷並非新傷。林父說,曾多次向社工解釋不獲認同,才會被帶至派出所,認為社工誣告、蓄意害他及女兒被警方留置、妨害他與女兒的自由才提告。
檢方偵結,女童因雙膝因爬行有傷是事實,社工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合理懷疑林父有觸法之虞而報警,並非捏造、虛構,不構成誣告;而進行留置的是警方,是職權上的正當行為、執行公務的必要,並不構成妨害自由。(林泊志/宜蘭報導)
資料來源:即時新聞 20140627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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