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07日12:07  

作者:陳奕中(社會工作者,社工師)

近日針對反核抗爭行動,立法委員王育敏委員指責:「不管在任何情況下,兒童都不應成為抗爭工具或籌碼,年幼孩子深夜跟著家長滯留街頭,已妨礙正常作息,明顯不利兒童的健康。」甚至提出此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3款、第17款的「利用兒少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及「利用兒少為不正當行為」。王委員後續受訪也強調:「從未反對孩童參與白天、合法的集會遊行,這可讓孩童適時有社會參與感,譴責的是深夜十二點孩童若再繼續逗留,已不是教育問題,而是孩童人身安全問題。」過了幾天,我們並未看到相關評論針對這則新聞,似乎是社會普世價值接受了兒少可進行社會參與,但當警方驅離時,應以兒少的安全優先。

筆者身為一個青少年服務的社會工作者,認為我們要理解我們從原有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為現在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強的不只是更多保護兒少功能,而是提高了兒童及少年的社會參與權和其他應有權利,國家必須保障未成年人對自身相關事務有自由表意的權利,兒少的發展不應該只被限縮於教育場域。

然而,在驅離後,我們聽到的都是大人的聲音,那晚被淋濕的孩童,完全沒有足夠的發言權利表示,他今天為什麼在這裡,難道,就只是被家長強迫或誘使至此的嗎?這不能當成他的選擇嗎?還是我們太快就跳入我們的經驗窠臼裡,直接認定小孩子沒得選擇,爸媽要他在哪他就在哪?這種思考模式,筆者認為完全不尊重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兒少的基本人權當成家長或上位者賜與的權利,當然,事實上來看,未成年人在表達意見的能力可能較不如成年人,但是,我們的權利應當是一樣的,而不成熟的能力更應當成我們努力培力未成年人的方向。

筆者認為,很多事情和過程是有連貫性的,是無法輕易切割的,當我們同意了孩童參與白天的集會遊行,認定這是一種公民教育、是合法的社會參與,但是怎麼會同意深夜就該離開,以保護健康為優先,而不能選擇繼續跟家長在一起,或是街道深夜12點過後,如魔法般地已成危險場所、人間煉獄;當我們同意20歲以後,我們已經成熟,有所謂的公民權,又怎麼會忽略公民素養的養成過程,用年齡和社會印象去劃分和標籤未成年人的社會參與權利,難道說公民參與權也需要分級制度?請不要忘記公民素養的養成不是一朝一夕,我們將兒童當成需要保護對象,將少年當成需要教育的對象,而忽略培力的過程,我們要怎麼期待20歲的公民,馬上出現公民素養呢。

筆者從事青少年工作時,很熟悉青少年口中的口頭禪:「不知道。」因為青少年時期,是找尋自我認同階段,但不知道或許不是沒有,只是可能不清楚怎麼用言語講出來,需要更多的耐心去傾聽,更高的同理心去理解,而不是引導。筆者相當肯定王委員站在保護兒少立場多年的付出,但是,身為一個青少年服務的社會工作者,想提醒王委員、社會運動抗爭者和大眾媒體,請不要只是消費兒少,讓他們變成一張登上國外媒體的照片,請幫助他們成為一個更好的公民,讓他們用他們的視野來解讀這些抗爭和運動,來決定他是想待在家中看電視,還是一起上街頭。

資料來源:即時新聞  20140507  蘋果日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wac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