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02日 
【向高彬╱連線報導】教育可助弱勢家庭子女脫貧,但仍讀大學的單親子女一滿20歲,就面臨低收調整或取消難題。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單親家庭父母未與未成年子女生活,且未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可不列計家庭收入;一旦子女年滿20歲,離異父母雙方收入須併計,有人因此被取消低收,或被調級減少補助,影響醫病生計及就學權益,對此,社工認為不合情理,專家教授也批管太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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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收入得併計

現讀大三的阿傑,與雙腿截肢的66歲單親父相依多年,他去年滿20歲,公所將已離婚的母親列計所得,低收從二款調為三款,兩父子每月補助從2萬元減為1萬4100元,父子靠此生活醫病。阿傑無奈說:「我一天用75元吃兩餐,其中一餐吃泡麵,才能省錢買書。」
另一位罹癌單親父阿榮,因讀專科的女兒滿20歲,前妻列計後受到影響,當地公所社會課長說,雖可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簡稱539條款)提申覆,但縣府社工卻用以前配偶有扶養義務表示無法核可,「阿榮仍沒調回,少5900元補助,我們很無奈,得幫他找民間資源救助」。
曾多次協助申覆的北市社工主任說,申覆過程繁瑣約需3個月,子女還需提告離異一方父母未扶養,「的確造成低收單親家庭困擾」。

承辦員冷言冷語

記者查訪第一線地方公所時,不僅發現各地社會課判別不同,也曾遇承辦員冷言回應「規定就這樣啊」,若底層弱勢民眾遭冷淡對待,不知或不敢申覆,權益恐受損。
實踐大學社工系教授孫健忠說,若從父母有扶養子女義務思考,此法有論證問題,為何子女20歲前不計,卻在滿20歲要算,為何不直接排除來照顧弱勢家庭,「當時怎會沒考慮,20歲孩子大學還沒畢業,此時還很需要政府照顧。這的確有問題。」

政府回應

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副司長江國仁說,對滿20歲已成年子女須併計生父母財稅後,仍有困難家庭,可採《社救法》539條款: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困境,會協調主管機關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此為補救措施。

擬再修正門檻

不過,江國仁表示,不知原先立法考量,「或許有所疏漏、沒考慮到的,我們會再研擬修正」。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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