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報2013-9-26 22:15
作者: 本報訊

【記者李宜霖台北報導】立委王育敏主辦「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公聽會,廣徵社工團體意見,希望找出一致性作法,擬定《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推動修法,保障社工職業安全。

王育敏提到,國內尚無全國性法規,保障社工執業安全,現行《社會工作師法》適用對象,僅限通過專技高考的社工師,無法適用所有從業人員,希望訂定專法,營造安全工作環境。

《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條列雇主應依社工人員職務內容,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雇主應依社工人員業務內容、性質及實際需要,會同社工人員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的執行職務安全守則。社工人員執行職務遭受侵害,雇主應負事後照顧責任,並支付相關費用等條文。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副局長葉玉如表示,高雄6月發生社工遭到傷害的事件,案主因為對服務不滿意而傷害社工人員。因應高雄的傷害事件,從8月訂定「社工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要點」,保障政府部門社工人員,她希望中央訂定全國性法案保障。維護要點以社工安全為第一優先,社工執行職務時,如果遇到危險狀況,可以暫停,考慮轉案,有小組會協助處理騷擾、威脅。

醫務社會工作社會秘書長施睿誼6年前曾被案主攻擊,他希望自己是最後一個被打的。事情發生後,他仍然需要面對工作,當個案再來找他時,對他說:「我不會打你」,他心中仍非常不安,最後只好轉案。

施睿誼曾到結核病房跟個案會談2小時,他只知道要帶N95口罩,卻不懂得其他防護措施。醫院有不少輔助執行業務的社工,都需要保護。

北市社工工會理事長黃盈豪提到,工會贊成入法,對於《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他建議納入廣義的助人專業,而不只是社工。

草案明列「雇主必須為社工人員投保意外事故保險」,黃盈豪認為,雇主替員工投保意外險屬於商業保險,應加強社工人員的勞保與公保不周全之處,而非為社工保商業保險。

黃盈豪說,如果用社工師任用資格界定,會有很多實際從業,但並沒有應考資格的人被排除。社工樣貌非常多元,草案如果以兒保社工、機構式社工為主,對於社區型、偏鄉地區不是待在機構裡的社工,保障就不夠具體,需納入外訪、社區型社工人員。立委王育敏提到,草案會廣納團體意見,並在近期展開法案連署,期望本會期三讀通過《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

資料來源: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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