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8 中國時報 李宏文/立委王育敏辦公室主任
近來有報社記者及財經學者接連投書,對甫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大肆抨擊,兩者不約而同地限縮於司法觀點,左批「空頭立法」,右評「看報立法」,將該條文試圖建立兒少保護早期預警機制的美意,嚴重曲解。筆者身為社會工作者,為兒少福利倡導多年,對於如此偏頗的論點,實難苟同。
為何只選定十二歲以下的毒犯子女作為查訪對象呢?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針對OECD國家進行的跨國研究指出,父母吸毒/酗酒、貧窮、壓力,是兒童虐待最相關的三大風險因子,而父母吸毒、酗酒的兒童,更是被殺害的高危險群。兒福聯盟長期追蹤國內發生的重大兒虐案件,也發現每十名因加害人有酒藥癮而遭到虐待的孩童當中,就有三人最後不幸受虐身亡。另據內政部兒童局的官方統計,二○○七年至今,共有一二八名兒少因受虐或家長殺子自殺而死亡,其中六歲以下幼兒占了六十二%,逾九成都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
有人質疑,檢警及司法單位查訪後,如發現須通報社政單位,最終仍由社工接手處理,何必切割由不同單位為之。其實,王昊條款所指的「查訪」,與社工進行的「訪視處遇」,兩者不論是執行的時機或功能定位,均不相同。在兒少保護的三級預防體系中,兒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的查訪,是屬於初級預防的上游工作,目的是為了早期干預,避免發生兒虐案件。
資料來源:親子家庭|中時樂活|中時電子報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