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訪視報告一國多制 法官監護權難判定
邱明玉
2013年 12月 11日  11:51

記者邱明玉/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今(11)日舉行記者會指出,父母離婚時,會為了小孩的監護權鬧上法院,而法官在審酌判定監護權歸屬時,「社工人員訪視報告」就成了法官的重要參考,不過政府並未對訪視報告訂出統一格式,造成訪視報告一國多制,讓人憂心法官根本難以判斷監護權的歸屬。

受邀出席記者會的女性權益促進會理長事劉嘉怡表示,法官因為工作繁重,不可能有時間一一去了解,每個家庭親子之間的相處狀況,因此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就成了法官最重要的參考依據,不過經女權團體檢視五個承接監護權訪視團體的訪視報告規格後,發現各團體訪視的內容和項目都不一致,以「親職能力」項目為例,有的報告格式只列一空白欄由社工填寫,也有報告格式詳加列出九大項29細項,有的訪視報告僅兩三頁,有的卻達十幾頁,不同縣市的訪視報告內容都有巨大的差異。

吳宜臻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055-1條修正案後,法院雖然能引入其他資源做為判斷監護權的參考,但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還是最重要的審酌依據,以目前至少出現三份以上的報告,再怎麼英明的法官也無法從標準不一的報告中找出判斷依據,最後恐怕淪為「作文比賽」,或只能採「多數決」,甚至讓人懷疑是否用「擲筊」、「用電風扇吹最遠」來決定。

對此,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徐麗蓉表示,實務上確實會出現不同社工人員提供不同的訪視報告,但法官並非只靠社工的訪視報告做出裁定,還有程序監理人會協助子女表達真實意願。

對於相關團體呼籲政府建構標準一致的評估指標,徐麗蓉表示,司法院正委請各縣市政府提供訪視報告,初步了解各界關注的重點,之後會進一步統整研討,提出完整格式。

資料來源:NOWnews 今日新聞


監護權評估標準不一 立委籲統一
2013年12月11日11:59   

【黃揚明/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吳宜臻今舉行記者會指出,在爭奪孩子親權監護權官司中法官過去僅倚賴社工訪視報告作為子女最佳利益的判定依據,但若孩子父母離婚後住在不同縣市時,就會由不同社工進行訪視,評估指標、格式都不同,上月底《民法》修法新增程序監理人及家事調查官報告,若報告增加卻仍有格式、標準不同現象,「難道法官要擲筊決定嗎?」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劉嘉怡說,不同縣市訪視報告中,內容少的僅2頁,多的卻有10頁,例如某縣市委託的團體在親職能力這個欄位中僅讓社工自由填寫,另一縣市委託的團體卻列出9大項、29細項的指標,「如何確保這樣的訪視報告可以讓法官確定誰是對子女利益最好的父母?」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徐麗瑩說,實務上確實有這樣的狀況,但修法後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社工不是重複角色,是相輔相成,立法院修法時通過的附帶決議是要司法院在明年3月底前提出評估標準格式,目前已收集近期社工訪視報告資料,會在統整研究後,提出統一格式。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家庭支持組副組長簡杏蓉說,全國22縣市中,有17個縣市是委託民間團體,5縣市是政府自辦訪視報告,確實有必要重新檢視評估指標。

資料來源:即時新聞  20131211  蘋果日報


子女利益誰說了算 小孩權益怎麼辦
   
【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立委吳宜臻與婦女人權社團11日在立院舉行記者會表示,父母離婚時,經常以先搶先贏的方式爭取小孩監護權,近來名人家庭事件頻上新聞,使得這個現象備受社會矚目。立法院於今年11月22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055-1條修正案,並增列善意父母條款,使得這個問題暫獲處理,然而,在目前法官酌定監護權過程裡,是否真的能為未成年子女選定適當的監護權人,其實有更嚴重的問題隱藏其中。

 訪視報告一國多制,法官如何判斷監護權?

在法官審酌判定監護權歸屬時,「社工人員訪視報告」是法官的重要參考,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然而,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觀察到,由於政府並未對訪視報告建立基本的評估指標,亦未訂出統一的訪視項目和格式,導致不同縣市的訪視報告內容不同,甚至同一縣市,委由不同團體所為訪視報告格式也有差異。若爭取監護權的父母雙方居住於不同縣市時,按現行制度將由不同縣市的訪視單位個別訪視,因此,爭取監護權的雙方,必須面臨不同方式、不同指標的家庭訪視,因比較基礎的不同,令人懷疑所做成之監護權訪視報告是否真正公平? 若出現監護權訪視內容不一致的報告時,我們憂心法官根本難以判斷監護權歸屬。

 經女權檢視五個承接監護權訪視團體的訪視報告格式後,發現各團體訪視的項目及內容並不一致。以「親職能力」項目為例,有的團體報告格式只列一空白欄由社工填寫,也有團體報告格式詳列出9大項29細項,諸如:對子女身心狀況了解程度、認知及互動及衝突時的處理、教養態度,相處時數、子女學校及課業表現以及就醫等情形等。另以「居家環境」來說,有的僅列一欄,亦有報告詳細調查住家內外環境狀況、空間配置、生活機能、居住穩定性、產權、搬遷狀況及原因。有的團體訪視報告僅2、3頁,有的卻達十幾頁,單單社工訪視報告所列項目及內容的繁簡程度即有巨大差異。

 與會的莊喬汝律師指出,不同的社福單位與不同的社工訪視員都會造成法官判斷的差異與困難,易產生一國多制的情形。社工訪視時間上的差異,如在平日或周末,是否較容易觀察到親子互動,也會影響訪視結果。

 呼籲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應盡速會同相關機關研擬訪視報告之基本指標

 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055-1條修正案後,法院雖能引入其他資源做為判斷監護權之參考,然社工之訪視報告仍為判斷子女最佳利益之重要審酌依據,為避免爭取監護權的雙方必須面臨不同方式、不同指標的家庭訪視,因比較基礎的不同,無法真正落實「子女最佳利益」,女權會呼籲,司法院應按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本案時通過之附帶決議,盡速與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及相關機關會商建立訪視報告之基本評估指標、統一社工訪視報告之內容格式,並建立標準流程,以作為全國一致性之參考依據,以讓法官能作出真正對於未能年子女最好的判決。

 訪視報告基本評估指標之建議

 就一份完整的監護權訪視報告之基本評估指標,女權會認為除當事人基本個人資料外,在判斷監護權歸屬時應考量父母雙方生活及健康情形、居家環境、家系圖、家庭狀況、支持系統、監護動機、經濟能力、親職能力、對於子女未來照顧計劃、另一方探視權狀況、兒童少年被監護照顧意願、過往經驗以及其他評估等項目。期能藉由完整的基本評估指標,提供法官作為判定監護權時之參考,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並避免先搶先贏不當爭奪監護權之案例再次發生。2013/12/11

資料來源:自立晚報


監護權判定攸關 訪視報告惹爭議
彭書穎  2013/12/11 17:27

【台灣醒報記者彭書穎綜合報導】「如果沒有評判標準,就會變成雙方律師的說故事比賽!」剛三讀通過的民法1055-1條修正案,因各縣市社工訪視評估報告格式差異極大,有可能影響法官裁決的標準。立委吳宜臻與女性權益促進會11日召開記者會,呼籲相關單位儘早統一評判指標。司法院則回應,目前已開始蒐集各縣市的版本,明年將提出統一格式。

為確保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判定,能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立法院上月22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055條之1修正案。但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與婦女團體以她們過去的經驗指出,當事人時常會發現各縣市「社工訪視評估報告」格式不一,不僅讓當事人對評判標準感到疑惑,更有可能讓法官缺少評判標準來做出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裁決,形成「社工影響法官」的現象。

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劉嘉怡指出,現今對於未成年監護權的判定當中,因為法官不可能走訪第一線,所以社工的訪視報告影響極大。不過,訪視報告的內容卻有許多待改進的部份。除了不同縣市有不同題目外,題目的內容是否合格也沒有檢定標準。若法官要能做出正確的判斷,有統一標準的訪視報告是非常關鍵的。

劉嘉怡以大學聯考為例,若旁邊考生的考卷跟你的不一樣,如何能確保這樣的考試是公平的;同樣地,法官也應有適當的訪視報告參考,來判定誰是最佳父母。莊喬汝律師則質疑,不只跨縣市的社工訪視報告有不同,就算同縣市,也會出現由不同單位來做評估的狀況,如何能說服當事人這樣的評估是公平的?吳宜臻也說,現實情況經常沒有評判標準,變成雙方律師在法官面前說故事的比賽。

針對婦女團體的質疑,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徐麗蓉回應,雖然確實有出現不同訪視報告的現象,但法官的裁定並非只靠社工的訪視報告,另外還有程序監理人以及家事調查官,此外,最重要的是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願。

資料來源:台灣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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