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徒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

再過幾天,台北市大安區的居民就要再投票選舉一次他們的立法委員,短短的一年多,台北市大安區的選民就選了兩次立法委員,不曉得有沒有賺到了的感覺。

這次之所以需要再投一次票,是因為前立法委員李慶安被發現擁有美國籍身份,不得不辭去立法委員職位。其實從去年總統選舉,馬英九綠卡風波,到新政府多位政務官被發現有外國籍或綠卡,到這次李慶安立法委員國籍風波為止,在眾多爭議中,其實大家常常忽略了一點,就是擁有一個國家的國籍是一種人權,不能任意被剝奪,除非你自己說不要或想變更國籍,否則任何政府不能任意的撤銷掉一個人的國籍。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一個國家可以撤銷掉一個人的國籍,比如說你申請移民的時候,用了詐欺的理由,或者你在申請新國籍前,在原來祖國有犯罪的記錄,上述情形之後被發現時,移民國家可以撤銷你的新國籍,但這都有一定的程序,不是說剝奪就剝奪的。

所以在諸多爭議中,每每就會有人提到「國籍自動失效」這種事,國籍是沒有自動不見這種事,除非被剝奪或是自己不要了,當然有的人申請的僅是居留權之類的,不涉及國籍轉換問題,但有的人已經是申請新的國籍了,就沒有什麼不去行使就自動形同失效這種事。

或許是因為過去台灣長久以來處於威權時代,人民普遍沒有人權的觀念,以為西方國家也像台灣一樣,過去政府動不動就撤銷海外異議人士的護照,不讓他們回國,久而久之大家就以為,國籍就像便利貼一樣,可以隨時被撕掉,或是不申請護照就等於沒有國籍,但問題是,護照只是一種公文書,就算它失效了,實質上你還是有該國的國籍。就算以前黑名單時代,很多人護照被吊銷了,有的人跑回來之後,還是被當成中華民國國民被審判,所以可見國籍沒有「自動不見」這種怪事。

不管政治人物怎麼樣去狡辯,也或許每個國家的國籍政策有許多因應時勢的特殊或彈性作法,重點是擁有國籍是一種人權,不是網路購物的會員資格,不登入就會失去資格,除非你自己主動積極的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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