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9日02:10

【星島日報報道】為使家庭暴力受害者盡早遠離施暴者魔掌,社署設「有條件租約計畫」,讓正辦理離婚手續的家暴受害者申請暫時入住公屋,但申請人須同時符合「體恤安置」的基本條件。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昨陪同三名家庭暴力受害者,向申訴專員表達社署審批有關申請時,準則不一,促請社署重整申請資格,剔除須符合體恤安置的條件。

申訴人珊珊(化名),○七年遭丈夫暴力對待,由社署社工跟進,約兩年前獲轉介暫住庇護中心,正辦理離婚。她去年三月向社工提出申請有條件租約計畫,但社工指其家暴情況「已過去唔好再講」,又要求提交醫生證明,她九月提交精神科醫生證明,但申請仍於十一月遭拒。她說有申請人即使未能提供醫生證明仍獲批,質疑社署的審批準則不一。

據社署資料,有條件租約計畫旨在幫助正辦理離婚手續、有真正迫切及長遠房屋需要的人,讓其以有條件租約方式暫住公屋。由於該計畫是體恤安置下的特別項目,申請人須符合體恤安置的基本條件,如面臨特殊困難、身體或健康問題、居港滿七年等。社署會按個案性質、複雜性等資料評估及批核。

張超雄認為,在體恤安置下家暴受害者要先完成離婚手續,方可獨立申請公屋,而有條件租約計畫是專讓家暴受害者辦妥離婚手續前盡早遠離施暴者,但有條件租約計畫的申請要求包含體恤安置 的基本條件,令部分家暴受害者無法得到及時援助,有違設立計畫的原意。他昨陪同三名家庭暴力受害者,到申訴專員公署提交申訴。連同她們三人在內的九名家暴受害者,曾於去年八月求助立法會申訴部,其中五人申請已獲批。

資料來源:家暴受害者申訴 批公屋準則不一 - 香港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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